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林寳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電信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96元,及其中新臺幣4,548元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