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富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仁瑋 住彰化縣員林市郵政信箱4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