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彰小字第7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 告 李珮萱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彰小字第76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 4年5 月14日上午10時2 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79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