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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76號
原      告  郭文   

被      告  黃晨祐  

            蕭仲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123元,及被告黃晨祐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被告蕭仲佑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