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鉅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電信費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7日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113年度彰小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二、又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前具狀就本院113年度彰小字第156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三、因抗告人有聲請及抗告不合程式之情形,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及聲請費計1,500元,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