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彰能
訴訟代理人 李維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振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