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74號
原 告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林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江彥儀律師
被 告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蕭凡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3年12月13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