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0號
原 告 蕭浚二
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被 告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地址:彰化縣○○市○○○道0段0號)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附圖一編號D(面積:27.24平方公尺)所示建物,是否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尚待釐清,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