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宜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5,000元(即:84萬元-52萬5,000元=3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5,13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