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莊雯綾
即 被 告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