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
原 告 高雅屏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梁世雄
新統聯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竣笙
訴訟代理人 張晉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勘驗行車紀錄器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