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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啓通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啟通」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