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興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長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聚得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㈠兩造就貨品之熱處理加工合意簽訂之契約書或相關資料。
㈡陳報是否已與被告就本件協商達成分期付款之共識?(協商內容: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起,分4個月攤還本件貨款,每月給付原告8,90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