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仙妃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其昱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所列之會計帳目金額表項目不明,應具狀表明請求新臺幣49,579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如發票、代繳單據)影本,及係分別依兩造之經營契約書之何條款請求。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