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告 阮瓈嬅即三福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592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