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70號
原 告 謝志典
被 告 駿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成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6,0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