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75號
原 告 李欽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李清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李清景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