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和家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澤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柯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