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0號
原 告 洪錘龍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顏哲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上午9時30於本院(地址:彰化縣○○市○○○道0段0號)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資料,而該新證據資料未經提示予原告為適當之辯論,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儘速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就卷內之新證據資料,於115年1月31日前,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