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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彰小字第45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顏佩欣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4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3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