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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626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被      告  吳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及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12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114年11月12日適逢鳳凰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示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應予延展至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