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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63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複  代理人  許嘉芫  
被      告  石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表示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