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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5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楊勝雄  

            鄧定英  
            黃美芳  
            楊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備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30日,而被告4人均係於114年10月16日受寄存送達
   ,故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均為同年11月2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