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75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楊勝雄
鄧定英
黃美芳
楊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備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30日,而被告4人均係於114年10月16日受寄存送達
,故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均為同年11月2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