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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796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胡凱勝  

            古明珠  
            胡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上午11時於本院彰化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4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告對被告之催告,尚未達1個月,則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是否合法,尚待釐清,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