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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劉家蓁  
被      告  尤郁桉(原名:尤郁淳)

            尤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0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70,062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