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
被 告 楊世雄(即楊森根、楊高月霜之繼承人)
楊淑惠(即楊森根、楊高月霜之繼承人)
楊世超(即楊森根、楊高月霜之繼承人)
張有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