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2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星亮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洪柏超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采三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化
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新受理者與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5年7月15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