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253號
原 告 王金垣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軒漢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師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價金,惟被告之主營業處所所在地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資料查詢結果及原告所提被告公司銷售單在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且依卷附資料復未見兩造有合意以本院為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