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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532號
原      告  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俞  


被      告  陳映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依兩造所簽立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廿六條管轄法院及送達約定:「一、管轄法院 凡因本件買賣約定而涉訟者,雙方同意由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可認兩造就本件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涉訟時所合意管轄之法院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