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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58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被      告  陶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另有1新地址未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