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23號
原 告 黃堯炳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珠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
㈠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㈡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二、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