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原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婉茹
被 告 陳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原小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