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施慧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且若欲委任羅毓維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