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5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許上閔  
被      告  陳以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745元,及其中新臺幣46,459元部分,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0,745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