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65號
原 告 欣台筆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何欣靜
被 告 立盛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255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