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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5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宋翔倫  
被      告  李益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9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