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沈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漏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