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相 對 人 MARTINUS WUYSAN 印尼國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本件起訴狀之印尼文譯本(須蓋有翻譯社大印)及影本各一份。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本院依職權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顯示,被告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出境,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原告應陳報被告之最新住址以供送達,若無法得悉,則應聲請對之為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