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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彰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慶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人豪  
被      告  施柔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6,2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萬6,2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施柔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慶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慶豐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如下內容:
  ⒈借款期間: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⒉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率1.72%)加0.5%機動計算,按月計算,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前揭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
  ⒊還款方式:
   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
  ⒋違約金:
   若債務未能按期給付,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內,按前揭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慶豐公司於114年6月27日與原告簽立增補契約,約定如下內容:
  ⒈到期日變更為121年3月22日。
  ⒉還款方式變更為自114年3月22日起至121年3月22日止,以1個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
  ⒊如有未依增補契約約定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㈢被告慶豐公司僅繳付本金至114年9月21日止,嗣後即未依約償付,依增補契約約定,借款已屆清償期。被告慶豐公司尚積欠本金19萬6,2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㈣被告施人豪及施柔安就被告慶豐公司向原告所為前揭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負連帶保證責任。
 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慶豐公司及施人豪部分:
  ⒈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及增補契約上之簽名及用印,均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施人豪所為。
  ⒉對於原告主張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都沒有問題。惟被告慶豐公司目前是停業狀態,原告告知不能辦理解散登記,被告施人豪本來是想要辦理解散登記,拿保證金償還原告。被告施人豪有誠意償還,但現在沒有工作,日後有找到新工作就會儘量償還。
 ㈡被告施柔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增補契約、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及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見本院卷第15至49頁)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慶豐公司及施人豪所不爭執。復被告施柔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意見並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對於前揭事實加以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五、據上論結,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供如主文第3項後段所示之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19萬6,271元

利息
114年9月23日

清償日

2.22%
違約金
114年10月23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0.222%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0.444%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表明上訴理由;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