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温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上午11時40分於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地址:彰化縣○○鎮○○路000號)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院以公務電話與被告聯繫,確認原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