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洪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祐銘、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3,0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