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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5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彥、陳家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
二、應陳報事項:利率資料表、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 
三、原告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需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4,088元
1
利息
184,088元
114年7月1日
115年2月24日
(239/365)
1.75%
2,109.45元
2
利息
184,088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3月9日
(13/365)
2.75%
180.31元
3
違約金
184,088元
114年8月2日
115年2月1日
(184/365)
0.175%
162.4元
4
違約金
184,088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2月24日
(24/365)
0.35%
42.37元
5
違約金
184,088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3月9日
(13/365)
0.55%
36.06元
小計
2,530.59元
合計
186,61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