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其昱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服務費27,428元,請提出本件服務費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㈡被告現設籍於彰化戶政事務所,請陳報被告新址,如無法陳報,請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