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638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堯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125,933元,其中電信費與小額付費分別各為多少(請就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㈡請提出完整門號專案申請書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請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需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含記載完整之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