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79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狀稱向被告向其借用130,000元,剩餘本金10,000元等語,惟又聲明請求被告清償本金部分金額為130,000元,原告聲明、陳述歧異,請具狀敘明原告貸予被告之款項為何?被告尚積欠若干元?並斟酌是否更正訴之聲明。
㈡陳報本件完整帳務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