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陳益求即甲頤消防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