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致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聰
訴訟代理人 林麗雅
被 告 政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壬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