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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陳德隆 
被      告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柏 
被      告  陳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路竹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而被告陳俊勝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東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新北市○○區000巷00號,有員警工作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上述地點分別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便利自然人之被告陳俊勝應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