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君炎
訴訟代理人 陳俊禎
被 告 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瑀
被 告 陳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