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